《青海省邮政条例(第二次修订)》解读

日期:2023-02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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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《关于修改<青海省邮政条例>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此次《青海省邮政条例》修订是2014年10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订,适应了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、高效能治理的需要,意义重大、影响深远。新修订的《青海省邮政条例》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:

(一)第六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“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,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,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、标准化和循环化。”

(二)将第十二条、第二十一条中的“信报箱”修改为“智能快件(信包)箱”。

(三)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:“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邮件、快件安全管理制度,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。

“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在邮件、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。安全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,保存连续完整的监控资料,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。营业场所交寄、接收、验视、安检、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(信包)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九十日。

“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在邮件、快件处理场所安装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,配备专业安检员。”

(四)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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